三未信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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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科学、规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
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未信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风险及公
司整体绩效相匹配。
  (二)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薪酬结构应平衡当期绩效与公司长
远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与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薪酬兑现与追
索扣回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总额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
绩、发展战略、行业薪酬水平、内部分配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与公司整体效
益及普通员工工资增长保持协调关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如下: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该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会
批准。
  (二)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具体任职岗位领取报酬,不另
外领取董事津贴。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具体任职岗位领取薪酬。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考核标准如下:
  (一)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
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
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第五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
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发生
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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