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 修订对照表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结合证券监管机构 2025 年发布并施行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稿)》
(以下简称“原制度”)更名并对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原因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
制度名称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理制度》
为加强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根据《公司法》、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 《证券法》以及证
为加强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券监管机构 2025 年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发布并施行的《上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一条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规则(2025 年修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 订)》等其他有关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上 规定,同时结合《公
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 司章程(第十四次
本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修订稿)》等相关
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结合公司实
制度。 际情况和满足公司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治理规范化要求进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行修订
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第二条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 修订对照表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
违法违规交易。 易。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
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第四条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
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股票的披露情况。
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
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
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根据《上市公司董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
股票初始登记时; 其变动管理规则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2025 年修订)》
内;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第五条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
内;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任后2个交易日内;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过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根据《公司法》以
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 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
第六条 及证券监管机构
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的其他有关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同时结合《公司章
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
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程(第十四次修订
第七条 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
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 稿)》等相关制度,
关规定对每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
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处理。
和满足公司治理规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
第八条 范化要求进行修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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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
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 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 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
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书面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通知格式见附件1),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第十条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
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格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式见附件2),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 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内
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自该
包括: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及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第十一条
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董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上述信 其变动管理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 息。 (2025 年修订)》
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 相关条款及《上市
披露上述信息。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 18 号——股东及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员减持股份(2025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年修订)》相关条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款进行修订。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 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第十二条
内;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 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 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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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三个月; 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公司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
未满3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前:
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 根据《上市公司董
告、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
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终公告日;
第十三条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其变动管理规则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告前5日内; (2025 年修订)》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相关条款进行修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 订。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买卖股票的情况; 的情况; 与《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事务管理制度》相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 关条款保持一致
具体情况; 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
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 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入的。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
第十五条 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 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 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监管指引第 10 号—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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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 —股份变动管理
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 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2025 年修订)
》相
份。 关条款,同时结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 《公司章程(第十
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四次修订稿)
》等相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关制度和满足公司
行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治理规范化要求进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 行修订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人或者其他组织; 女、兄弟姐妹;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第十六条
兄弟姐妹; 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
的规定执行。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前一年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 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
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
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行解锁。 进行解锁。
第十七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 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制度第十八条
监管指引第 18 号—
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 转让比例的限制。
股东及董事、高级
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
(2025 年修订)》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第十八条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根据《公司法》以
第十九条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 及证券监管机构
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 2025 年发布并施行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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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的其他有关规定,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股份的计算基数。 同时结合《公司章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程(第十四次修订
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稿)》等相关制度,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结合公司根据证监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 会的通知要求已于
第二十条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 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2025 年 9 月 26 日取
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 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高级管 消监事会等实际情
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况和满足公司治理
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份。 规范化要求进行修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 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
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
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
第二十一条 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
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
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
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自动锁定。
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
按照如下规定向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加锁解锁
事宜: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其委
托书中应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小企业板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
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关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
第二十二条 司股份总数的25%;
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管理。”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二)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
股份;
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
转让的其他规定。
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
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也将予以锁定。
(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届满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 修订对照表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届
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
全部解锁。
(五) 登记结算公司在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
任人员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上午9:00,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网站上市公司
服务平台,以PDF格式将《高管人员离任解
锁股份核对表》发给公司。
公司应在上述时点,对照《高管人员离任解
锁股份核对表》,核对离任人员股份解锁数
据是否准确无误。发现有误的,须在当天下
午2:00之前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登记结算公
司更正,并与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联络人取得
电话联系。
(六) 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
上市交易。
(七)离任人员股份加锁、解锁的规定如与
本办法发生不一致的情形,需严格遵照深交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应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
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 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
根据《上市公司董
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 披露减持计划。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第二十三条 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其变动管理规则
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2025 年修订)》
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 修订对照表
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
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
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内容包括: 根据《深圳证券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 监管指引第 18 号—
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第二十四条 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股东及董事、高级
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 (2025 年修订)》
守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
第二十五条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
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
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以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 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根据《公司法》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及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2025 年发布并施行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同时结合《公司章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程(第十四次修订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务。 稿)》等相关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八条 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 和满足公司治理规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报。 范化要求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组
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学习《上市 织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学习《上市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第二十九条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本 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 修订对照表
制度,重点强化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申报程序、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
短线交易禁止等规定,强化自律意识及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证券监管有
意识。 关规定以及本制度,重点强化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申报程序、短线交易禁止等规定,强化自律
意识及责任意识。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月初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月初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
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买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
第三十条
股票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做出特别提醒,并做 规定及程序做出特别提醒,并做好相关的书面
好相关的书面记录。 记录。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月底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通过证券登记结算
司系统核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系统核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及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并做好相关的书面
本公司股票情况,并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
记录。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
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
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
券帐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
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
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
的责任:
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将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
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度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
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
第三十二条 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
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
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应责任;
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卖
度第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
后6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
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及修订,自董事
第三十五条
过之日起生效。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 附件:
附件名称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 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
书》 2、《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 修订对照表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申报表》
其他修订说明:除上述修订外,现行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中统一将涉及“监事”的文字删除,同时将大写的数据统一
修订为阿拉伯数字;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
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除此之外,原
制度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