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稿)
》 修订对照表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稿)》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证券监管机构 2025 年发布并施
行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修订的《公
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稿)》(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券监管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机构 2025 年发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 布并施行的其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
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他有关规定,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同时结合《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第一条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司章程(第十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四次修订稿)》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等相关制度,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情况和满足公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司治理规范化
要求进行修订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根据《深圳证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券交易所上市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
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公司自律监管
第二条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计划募集的资金。 指引第 1 号—
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主板上市公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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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修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
订)》相关条
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
款进行修订
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
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
第四条 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管理办法。
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
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 益。
第五条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
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
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
理办法,并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
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
管理办法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集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
办法,并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办
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法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
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
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 删除
原第七条
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办 合并至修订后的第四条
法。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
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原第八条, 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
修订后第七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
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
专户。
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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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户。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
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内容: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项目、存放金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
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
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 独立财务顾问;
在1,000 万人民币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 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
定),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并抄送保荐机构; 行查询专户资料;
原第九条,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
修订后第八
资料; 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条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务和违约责任;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公司应当在 金专户。
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 要内容。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 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
原第十条及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 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第十一条,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修订后第九
应当及时公告。 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条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 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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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
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 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原第十二 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条,修订后 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
第十条 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
利益。 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
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 变化的;
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
原第十三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间超过一年的;
条,修订后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第十一条 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 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金投资计划(如有)。 需要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删除
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调整至第二十四条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
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
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第十二条至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
新增条款
第十四条 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
情况。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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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
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
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上述第
十三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
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
的,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
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置换。
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
第十五条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
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
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
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施前对外公告。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
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金,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第十六条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
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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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等的交易;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三)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金;
(四)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
(五)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月;
(六)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
金净额的50%;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七)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八)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九)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独立董事、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
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账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 划等;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等;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
限;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
第十七条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 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
见; 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 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限等。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
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
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正常进行。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
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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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账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划等;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等;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第十九条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安全性;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
见。 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
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
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
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
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
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
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可将超募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 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用于永久补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原第二十、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修订后第二
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 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
十条至第二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
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
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
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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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
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
原第二十二 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如公司需要改
删除该条款,调整至第十四条
条 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
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
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
更的其他情形。 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
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 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第二十四条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
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第二十五条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 删除该条款
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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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
原第二十六 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
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
条,修订后 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
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第二十五条 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
原第二十七 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
条,修订后 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
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
第二十六条 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交易。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
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
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
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
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
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原第二十八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删除该条款
条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
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
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
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
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
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原第二十九 地点的,应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
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
条,修订后 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
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
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的意见。
第三十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
原第三十
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删除该条款
条、第三十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相应调整至第十五条
一条
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稿)
》 修订对照表
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
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第二
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
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
原第三十二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
条,修订后 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
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第二十八条 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
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交
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所报告并公告。
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 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
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
报告》并披露。 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
原第三十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 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
条,修订后 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 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 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 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
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 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稿)
》 修订对照表
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
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
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
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
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
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 第三十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
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 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保荐
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
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原第三十四
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
条,修订后
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
第三十条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 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
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 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 该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会计师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
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 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 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
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
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原第三十五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删除该条款
条、第三十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调整至第三十条
六条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稿)
》 修订对照表
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
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保荐
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
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按照
原第三十七 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或监督募 本办法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或监督募集资金的正
条,修订后 集资金的正常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 常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 根据《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集资金或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责任人 以及证券监管
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 2025 年发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加以定义的各名词/概 布并施行的其
原第三十八
念的定义或涵义与《公司章程》中的相同名词/ 删除该条款 他有关规定,
条
概念一致。 同时结合《公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新颁布的法 司章程(第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新颁布的法律、
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四次修订稿)》
原第三十九 行政法规或政策,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新发布的
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相冲突时,以国家有关 等相关制度,
条,修订后 规则相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以及证券交易监管部门 结合公司实际
第三十二条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届
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届时,公司将适 情况和满足公
时,公司将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司治理规范化
原第四十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要求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条,修订后 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
施行,修订时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司董事会。
其他修订说明:除上述修订外,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
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除此之外,原制度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