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次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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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管
理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公平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
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
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企业(指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
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以
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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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
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
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涵盖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下列事项的信息: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
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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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十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
  (十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十)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二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信息的判断标准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八条   交易信息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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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九条 前款所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当及时披露的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十条 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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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义务事项的信息。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前款所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
  第十二条   重大经营管理信息是指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信息,主要包括以
下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涉及的审议事项、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
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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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重大经营性合同的签订及其变更、解除;
  (八)公司获得省部级及国家级的奖励项目和计划项目;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性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困难;
  (十一)对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
  (十二)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三)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十四)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十五)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上述重大信息的判断标准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项信息主要包括: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二)业绩预告、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五)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有关事项等。
  上述重大信息的判断标准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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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形式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
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
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对需要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本部门
(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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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
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届满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
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
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
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
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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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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