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六次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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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六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
圳证券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
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
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
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监察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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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制订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手册》,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同时
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审计监察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审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
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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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以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
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设有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不少于三
名,其中设部门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监察部的全面工作。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审计委
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
不得随意撤换。审计监察部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业务
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审计监察部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
提高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
慎,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
的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
技术秘密,并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审计权限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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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为保证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监察部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
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询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会议;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四)盘点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必要时询证外部单位;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
议;
 (六)制止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及审
计委员会;
 (七)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有关审计
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监督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过程及结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当
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计部门(单
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有关监管规定,以公司经
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结合
实际情况,对上述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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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报告。审核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财务状况,包括对业绩快报和财务报告的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审核公司
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
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重大事项。审核、监督和调查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
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及信息披露、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方资
金占用等事项,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
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审批程序及权限、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
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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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和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
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否发
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和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和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
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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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
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适用)。
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公司各
部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如进行风险评估,则在评估过程中采取
的措施是否符合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的必要措施;
  (2)风险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3)是否按《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权限,由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公司风险投资
业务;
  (4)是否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由风险投资管理部门办理风险投资业务并完
整保存业务记录;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风险投资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对对外资助业务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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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外财务资助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对被资助方的资产质量、经营
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3)是否由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业务;
  (4)是否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由财务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业务并完整保存业务记录;
  (5)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6)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资助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7)如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是否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资本情况等
信息,以及按照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处理。
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明确关联交易业务范围、
遵循原则、回避制度及业务的审核批准权限;
  (2)相关股东是否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全部承诺(含股东在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过
程中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及其他追加承诺),是否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是否违法违规为
其提供担保;
  (3)如果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是否充分披露资金占用期初余额、
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
  (4)公司独立董事是否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
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
司资金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5)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
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是否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专项事项。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反舞弊
工作、建设项目预决算、离任(岗)经济责任、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
进行的专项审计,可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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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
息披露、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
项是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要内容;
  (二)对年度、半年度及季度财务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审计;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审计方案,指审计监察部为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
的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1)编制依据;
 (2)被审计部门(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4)审计成员及分工;
 (5)编制日期。
 (1)区分不同类型项目,分类编制审计方案:
  分清审计类型,根据各类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有序、
优质、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顺利完成审计工作的目标,达到预期
审计目的。
  (2)认真做好审前检查,确定审计目标:
  审计前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尤其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同时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包
括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人员编制及职责分工文件、业务流程等。
  (3)对较为复杂的且时间跨度较长的审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编制分项目、分步
骤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方案,提前三至五日向被审计
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如受董事会委托对合资项
目进行审计的,须提前十五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委托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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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或实物,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单位)情况,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对其经营活动
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二)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
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内审负责人负责现场沟通和指导;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收集和评价的审计依据,以及获取
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事项后,应草拟内部审计报告初稿,由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复核,并在履行下列复核程序后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一)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征询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
应在指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
 (二)内部审计报告编制应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具有建设性,
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三)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并包括被审计单
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监察部根据规定程序将内部(审计意见书
或审计结论)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
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
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经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及时做出处理,制
定专项整改措施,并在审计结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
报告审计监察部,如对审计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后续审计及报告。审计监察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存在缺陷所
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行后续审计:
  (一)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跟踪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确保被审计
部门(单位)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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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纠正措施落实结果,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后续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一)审计监察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说明审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果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
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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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监察部完成审计事项后,必须及时对审计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装订,
建立审计档案,包括: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总结与报告等,主要有: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审计监察部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档案的保存时
间、查阅、借出审批登记手续等。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审计委员会
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公司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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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各项条款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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