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27:1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二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通
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
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第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
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对公司公平信息披露
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如有),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发
现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采
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参与投资
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
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
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
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
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
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
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
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
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
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
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核通过,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的信息;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则和公司
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方式、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对
本管理办法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莱宝高科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