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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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四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
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
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
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
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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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
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法未满6个月;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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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
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制
度第十八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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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
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
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
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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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
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制度关于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培训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组织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学习《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以及本制度,重点强化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申报
程序、短线交易禁止等规定,强化自律意识及责任意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月初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做出特别提醒,并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汇报。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
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
应责任;
后 6 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
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
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之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清单: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申报表》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附件 1: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
    莱宝高科董事会秘书:
    本人            ,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高科”)
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之配偶)。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买入/卖出)莱宝高科约           股股票。
    请核查是否存在不当情形。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名):
                               日 期: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次修订稿)
  附件 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或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本单位                        (姓名/公司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持有本公司股票于
     年     月    日发生变动。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本次持股变动情况申报如
下:
                                                      单位:股
         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前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买入/卖出)
     本次变动后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日期(年、月、日)
           成交均价(元)
                   注1
            变动原因
 注 1:变动原因为二级市场买卖、协议转让、其他;
 注 2:股份发生变动后次 1 个交易日内须向莱宝高科申报;
 注 3:关联人系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特此申报,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人(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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