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独
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
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本人2025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相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担任相关职务,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
的经验。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魏学哲:1970年出生,汉族,同济大学电信学院自动化专业本科及硕士、
同济大学汽车学院车辆工程博士。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本人于汽车行业拥有丰富的学术经验,现任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新能源汽车电源系统,包括锂离子电池和燃料电池
系统的研究。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1项,作为课题负责人
及主要研究人员参加国家“863”课题十余项。著作2部,发表SCI/EI论文100余
篇,申请发明专利二十余项。作为骨干成员参与的“燃料电池轿车动力系统集
成与控制技术”获2007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燃料电池轿车动力平台关
键技术”获2008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汽车多源动力总成集成控制关键技
术与应用”获2013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电池管理系
统关键技术及产业化”获2017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作为项目负责人的
“长寿命商用车燃料电池系统关键技术及产业化”获2020年中国汽车工业科学
技术进步奖。本人目前同时担任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制度》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
立履职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 亲自 委托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
缺席 是否出席年度股东
加董事会 出席 出席 次未亲自参 东大会
次数 大会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会议 次数
魏学哲 8 8 0 0 否 2 是
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独
立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出赞成
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审计委员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与ESG委员会
独立董事
应参加次 亲自出席次 应参加次 亲自出席次 应参加次 亲自出席次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魏学哲 - - 1 1 2 2
本人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积极围绕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
酬、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关于确定公司H股全球发售(包括香港公开发
售及国际配售)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相关事宜进行研究与分析,为公司重大事
项决策提供重要意见和建议,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报告期内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情形,未
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魏学哲 1 1 0
报告期内,本人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
的情形,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审阅
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
合理建议与意见,并结合自身专业能力与经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
权,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最新法
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
提高对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
此外,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业绩说明会,参与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
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认真
做好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工作。
(四)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现场、电话等
方式保持联系与沟通。本人利用参加产学研交流会议、股东大会等机会,对公
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重点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以及规范运作执行情况,
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核查职能。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
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并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沟通,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运用专业背景与经验,提出建设
性意见和建议。此外,本人持续关注公共传媒有关公司或行业的有关报道,必
要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及时获悉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及时报送相关会议资料,保证
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此外,公司管理层与本人就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积极、充分沟通,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
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以及《均胜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持续关注公司预测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相关
事项。经查核,上述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关联交易定价方
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与非关联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
文件。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等信息披露事项,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外,基于公司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事项的需求,公司对2024年三季度财务报
表进行了复核,发现未准确填报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等
相关科目,公司对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给予及时更正与披露,未对该报告中的
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产生
影响,未发现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此外,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
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均胜电子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毕马威华振”)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核,
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
立性和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
工作需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不涉及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经核查,本人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违反公司薪酬管
理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要求的情形。除上述薪酬情况外,公司
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
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维
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
挥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
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
况发生。
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加强学习,提
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客观公正
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
作用。
特此报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