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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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
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
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
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违规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
交监管机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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