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全体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第五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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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确定。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度,不领取其他薪酬,津贴标准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
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
位和担任的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非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不领取薪酬及董事津贴。
公司也可按照相关董事具体职务,对其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
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
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工作经
验、能力等级等确定,每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阶段性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
基础,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 50%。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行确定。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领取其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津贴、
员工福利、特殊贡献奖、安全生产奖励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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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薪酬调整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等。
第十三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临时调整机制。
第五章 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依法代扣
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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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将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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