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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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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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
优化公司薪酬管理体制,有效地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
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
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或董事会认定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对其履
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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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
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
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具体参照第十一条执行,不另行领取董事
津贴。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依据公
司薪酬管理方式及对应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和
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
业绩相挂钩;(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
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结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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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职
(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和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薪酬方案,按
考核周期完成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
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
  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
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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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
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整或修订,
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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