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
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管理本人及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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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的证券账户,不得将账
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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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姐妹等主要亲属拟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
的,应在买卖前一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收到通知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
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制止,并提示相关风险,相关人
员不得买卖。董事会秘书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
要亲属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和保存相关人员买卖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事前报备档案,并通过多种方
式在敏感期间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提醒。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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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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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公司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本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事实发生之日起立
即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公司证券部在接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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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提前向公
司证券部报告。公司证券部在其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
、方式和原因等信息,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告知
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立即告知公司证券
部,公司在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
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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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2013年4月)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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