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
高人员)离职管理,明确离职程序与义务,防范内幕交易、
信息泄露及违规履职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建立、健全
及实施,董事会负责履行与此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管理重点
公司董高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职相关信息;
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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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离职情形
公司董高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动离职以及其他导致董高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六条 离职程序
公司董高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高人员辞职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公司董高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高人员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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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董高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
应当履行。
离职董高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对拟离职董高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离职董高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八条 离职董高人员的持股管理
董高人员离职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须继续遵守以下规
定:
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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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违规处理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或公司《员工违反规
章制度处理办法》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并造成损失的,按
照相关规定或公司《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制度》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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