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资金现
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与执行过程
中的相关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自有资金现金管理是指公司在确保不影响主营
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阶段性闲置自
有资金,通过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实现资金安全
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平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现金管理以保障资金安全为首要前提,
不得投资高风险产品。
(二)流动性原则:现金管理产品的期限与公司资金需求相
匹配,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使用。
(三)收益性原则: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选择
收益相对稳健的产品,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二章 现金管理基本要素
第五条 现金管理主体
公司现金管理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组织实施,子公司不得擅自
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子公司确需进行现金管理的,须经公司财务
部审核,并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额度内开展现金管理业
务。
第七条 现金管理币种及产品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币种包括人民币、港币、美元等,其中
以人民币作为主要币种。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
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低风险、保本型
产品。购买渠道包括银行、证券公司、资管、信托等金融机构。
公司不得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高风险产品。
第八条 产品期限
现金管理项目期限与公司资金计划相匹配,单笔产品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九条 合作机构选择
公司优先选择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银
行及金融机构作为现金管理合作方,重点关注其风险控制能力与
产品安全性。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条 风险管理措施
(一)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加强现金管
理业务的全过程管理。
(二)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现金管理产品的跟踪、分析,加
强风险监控,确保资金安全。
(三)如发现产品存在重大不利因素或风险,财务部立即采
取终止交易、提前赎回等措施,最大限度控制风险。
(四)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决策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额度审批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现金管理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公司年度现金管理额度议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由财务部
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效
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 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审批
现金管理项目由财务部根据资金状况提出具体投资方案,经
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管理层批准执行。
第五章 操作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台账管理
财务部建立现金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产品名称、金额、期限、
收益率、到期日等信息,定期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到期管理
财务部在产品到期前与金融机构沟通确认资金回笼安排,确
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到期后应及时办理本金及收益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妥善保管现金管理相关审批文件、合同协议、产品说明书、
银行回单等资料。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现金管理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附则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公司《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处理;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九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