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完善和健全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
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
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公司坚持以现金分红为
主,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目标,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发展阶段、盈利
水平以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对利润
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条件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目除外);
量净额为负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
长保持同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且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采
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等事项。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情形,可沿用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再另行制
定。
如因外部环境、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对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规定等,确需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批准。
五、其他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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