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电器: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1: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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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办法》的
有关规定,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结合独立董事提交的自查报告,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胡北忠、
翟国富、王斐民先生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属
于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
  (三)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
  (四)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属于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胡北忠、翟国富、王斐民先生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贵
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办法》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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