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报事项《董事会关于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意见》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220号)规定,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洪辉先生、李晓
东先生、鲍毅先生和唐晓晴先生的独立性相关情况出具如下专项
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确认公司各在任独立董事均不存在《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担任独立董事
的境内上市公司家数均符合规定,也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情
况。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的相关要
求,能够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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