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 据 《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等 要 求 , 上
海 凯 鑫 分 离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董 事 会 , 就 公 司
在 任 独 立 董 事 王 剑 锋 、吴 代 林 、林 宏 的 独 立 性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并 出 具
如下专项意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董 事 王 剑 锋 、吴 代 林 、 林 宏 及 前 述 独 立 董 事 的 直 系
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
查 文 件 ,独 立 董 事 王 剑 锋 、吴 代 林 、林 宏 不 存 在《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不 得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情 形 , 在 担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独 立 董 事 已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职 责 , 作 出 独 立 判
断 ,不 受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影 响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王 剑 锋 、吴 代 林 、林 宏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中 对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性 的
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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