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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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帝尔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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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2026 年 3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就召集本次股东会、取消本次股东会部分议案作出了决议。
公司已分别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2026 年 3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披露
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18)、《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部分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0),前
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
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中,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取消本次股东会部分议案事项已按照《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告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九龙湖街 88 号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志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30 日 9:15-9: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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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03 人 , 代 表 股 份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5,651,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363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97 人,代表股份 24,395,6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8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99 人,代表股份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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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案》;
议案》:
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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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用);
行上市后适用);
行上市后适用);
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披露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等相关公告或文件。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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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69,745,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96,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35%;反对 298,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5%;弃权 2,67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715,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5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65,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76%;反对 291,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0%;弃权 40,59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0,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22,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4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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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72,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7%;反对 291,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0%;弃权 33,49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0,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22,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3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72,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72%;反对 291,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0%;弃权 33,39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0,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11,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9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61,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37%;反对 291,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0%;弃权 43,99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22,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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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33,4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72,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7%;反对 291,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0%;弃权 33,49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0,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15,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2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65,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89%;反对 291,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0%;弃权 40,29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15,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2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65,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89%;反对 291,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0%;弃权 40,293 股(其中,因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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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默认弃权 3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15,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2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65,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89%;反对 291,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0%;弃权 40,29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15,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2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65,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89%;反对 291,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0%;弃权 40,29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15,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3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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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65,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81%;反对 291,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4%;弃权 40,39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7,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15,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3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65,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85%;反对 291,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0%;弃权 40,39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7,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42,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4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92,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88%;反对 291,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0%;弃权 13,476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38,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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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7,1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88,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36%;反对 291,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0%;弃权 17,176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742,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4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92,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88%;反对 291,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0%;弃权 13,476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42,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4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92,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84%;反对 291,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4%;弃权 13,476 股(其中,因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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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默认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37,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1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87,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91%;反对 292,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05%;弃权 17,176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用)
表决结果:同意 169,704,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8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54,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46%;反对 298,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5%;弃权 43,89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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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69,708,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2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58,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94%;反对 298,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5%;弃权 40,29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行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169,715,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1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65,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93%;反对 28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91%;弃权 49,19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6,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742,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5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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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92,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84%;反对 28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91%;弃权 22,576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42,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5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92,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84%;反对 28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91%;弃权 22,576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9,761,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5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11,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67%;反对 263,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08%;弃权 22,576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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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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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夏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伊苓 柯昌利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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