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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3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14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30日下午15时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票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的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
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认证进行身份认证。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
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0,110,424股,占有表决
权公司股份总数的1.3867%。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21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487,736,668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60.3734%。
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
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
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
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以及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金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480,835,36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73,485,22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1.4148%;反对6,315,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7.8560%;弃权5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475,741,6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弃权 839,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8,391,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85.0782%;反对 11,155,3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 的 13.8771% ; 弃 权 839,7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股 份 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