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监管指引、香港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证券及期
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中国证监
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事项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
露指引》第35条载列的可能构成内幕消息的事件及情况属于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
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
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
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
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
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
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
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
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
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职务;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格式见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当有本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时,相关职能部
门或单位应第一时间书面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董事会秘书经审查认为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所
报告事项确属内幕信息时,应当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书面提交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依据相
关事项进展及信息披露情况要求相关职能部分或单位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前款所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内幕信息报告及补充
完善的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完整性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根据有关规定在需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相
关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
保存10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有义务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知情人登记工作。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
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上述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交易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并报送上海证监局备案。
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违反本管理
规定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与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
权提起法律诉讼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因工作需要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因法定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审批、
证券发行、重大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二)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审计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上海大众公用
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姓名 内幕信息
序 号
( 自然人、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 职务/ 身份证件 知悉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所处阶段 知情人
登记时间
法人、政 部门 与上市公 岗位 号码 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重大事 签字
府部门) 司的关系 项进程
公司简称:大众公用 公司代码:600635
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秘书:
公司盖章:
报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