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防范、降低汇率和利率风险,
公司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
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任何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只能与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
品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预测,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应与公司预测的外币业务收付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
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应持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
衍生品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年度交易额进行预计,并负责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
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机构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按规定程
序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年初,财务部负责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并根据客户
订单情况,预计外币收(付)款金额和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
相匹配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报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
审批。
(二)财务部将审批通过后方案报给证券法务部,由证券法务部按规定履行
审议和披露程序。
(三)在预计额度内,财务部在实施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应履行内部审
批流程。
(四)财务部应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同时检查
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
约风险的发生。
(五)财务部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
责人报告情况。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当在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
文件,并按文件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
第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管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
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 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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