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26 年 3 月 30 日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财
务管理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就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存在重大差异的;
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预计净利润
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执行
委员会主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
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司《“红、黄、蓝”牌处罚规定》的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为保障年报信息的按时披露,公司必要时采用未经审计或预测的数据
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