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枫酒业: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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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准确反映企业资产价
值,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沪国资委评价
〔2014〕7 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
“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 定义:
  (一)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除了特别规
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二)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包括但不限于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消
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
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
本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拆出资金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以
及其他减值准备等。
  (三)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
度,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
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四)本制度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
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
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及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对减值计提和财务核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部
门牵头开展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工作,法律事务部、审计风控部、纪委等
相关部门(或相关条线)应共同配合完成企业资产减值计提及财务核销工作。
  第五条 审计风控部或其他富有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与财务核销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资委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
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应
责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
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谨慎性原则
  公司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并根据谨慎性要求计提减值损失,分析原因,说明情况,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
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客观性原则
  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
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及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
财务核销。
  (三)合规性原则
  公司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工作流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
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
的财务核销程序。
  公司除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况下,经批准可以
变更会计政策外,计提减值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事实性原则
  公司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
础上,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 要求:
 (一)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
生减值的迹象,对各项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盘点,并形成盘点记录,
对各项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
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计提依据、计提比
例和提取金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发生下列减值迹象后应当及时提出减值准备计提申请:
  (一)固定资产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
  (二)应收款项超过信用期,经催收后无果或产生纠纷,尚未提起诉讼或已起
诉尚未判决,各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收回的可能性,及时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
申请,后续根据判决结果和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减值准备金额;
  (三)被投资主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需要对账面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商
誉)进行减值测试,及时计提减值准备:
  (1) 被投资主体连续三年亏损;
  (2) 被投资单位市价持续三年低于账面价值;
  (3) 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如被投
资主体停产、被吊销、拟清算注销、资不抵债拟破产清算等;
  (4) 税收、贸易等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
出现巨额亏损;
  (5) 被投资单位所提供商品或劳务因过时或市场需求端发生变化而滞销,导
致其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6) 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失去竞争能
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7) 有其他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四)原材料、库存商品市场价格下跌、产品策略调整、产品临近保质期、产
品过期等因素导致存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值;
  (五)其他发生减值迹象须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第十条 以下情况无需计提减值准备,可直接提出资产处置(报废)申请:
  (一)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被盗、毁损灭失;
  (二)库存商品实物退货、过保质期且不具备再出售的可能性;
     (三)固定资产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直接申请资产处置(报废)的情况。
     如上述情况无法及时完成资产处置(报废),需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并
由相关业务部门分析资产质量状况,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由相关责任部门提供
依据,并会同财务管理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财产损失申请表》,按照《总部业务流
程权限指引及下属单位管控指引》审核。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提供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文
件及同等效力的外部文件等证明材料,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介机构鉴定报告、
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计提原因及事项说明等。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于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汇总提交当期资产减值准
备计提具体情况的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
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
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公司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
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
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
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以及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
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
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资产
处置平台公司开具的资产处置证明等。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公司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
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
等,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
合同;公司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
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公司的内
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
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下列证据进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
  (一)坏账准备可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 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执行完毕
证明;
  (2) 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
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
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或清算组说明等材料;
  (3)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的
证明;
  (4)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
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
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而无法收回,应当取得债务人当地发生自然
灾害的客观证据(如公开报道)、与债务人的往来函件、涉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
说明;
  (7) 债权逾期三年以上的款项或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公司法律部门或
公司法律顾问等出具的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明以及第三方资产处置证明、公司催收
磋商记录、公司与对方单位最近三年无业务往来承诺等;
  (8) 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单笔原值五万以下且不超过企业年度
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当取得第三方资产处置证明以及三年以上的账
龄的证明、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
  (9)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逾期三年以上款项,应当取得驻外使(领)
馆或商务机构的证明、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证明等资料;
  (10) 债务重组业务而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
明;若债务重组双方有关联关系的,还需取得法院裁决同意的判决书或全体债权人
同意的协议或国有企业“债转股”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文书。有债务重组协议的逾期
三年以上的款项,应取得公司董事会决议、子公司报经上一级企业审批同意的文
件、债务重组协议、已收回资金证明等资料;
  (11) 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应收款项减值准备核销须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投资性
房地产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 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资产的价值
确定依据(包括相同相近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
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2) 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
告、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企业有关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残值确定依据和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等;
  (3) 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毁损、报废的,
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
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 对被盗的,应当取得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
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等;
  (5) 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
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6) 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7)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
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8) 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采用成本模式后
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对拟核销资产
进行价值评估或专项鉴证报告。一般单项资产核销,其资产原值金额在 50 万以上
的,应出具评估或专项鉴证报告。
  (三)无形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 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外部
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2) 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
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3) 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四)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 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提供法院宣告破产司法文书;
  (2) 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
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或近期资产负债表或清算组说明;
  (3)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
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执行完毕
的相关证明;
  (5) 被投资单位发生巨额亏损、资不抵债,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
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的,应当取得工商税务证明、第三方资产处置证明以及中
介机构出具的对被投资单位的经济鉴证证明、被投资单位近三年会计报表等;
  (6) 参股投资项目中,投资金额较小的投资损失,应当取得被投资企业已资
不抵债、连续三年以上亏损、连续停业三年以上的证明资料(近三年会计报表或审
计报告或近期评估报告)及第三方资产处置证明等;
  (7) 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五)商誉的核销可参考股权投资损失核销依据。
  (六)其他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 对发生的担保损失,除取得坏账准备相应的证据外,还应当取得担保合
同等证明或资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等;
  (2) 抵押资产变卖的损失,除取得坏账准备相应的证据外,还应取得抵押合
同、抵押资产被变卖或拍卖的证明;
  (3) 因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导致的委托贷款损失参考长期投资损失的核销
依据;
  (4) 因政府规划、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当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
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
确定依据。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核销申报
  (1) 当发生事实损失时,公司业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填写《财产损失申请
表》,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
合规定的证据,各类资产减值核销证据参考本制度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依据。
  (2) 公司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发生原因、处理情况、责任认定情况
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核销审核
  (1) 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根据《财产损失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按照《总部业务流程权限指引及下属单位管控指引》审核。
  (三)核销审批
  公司财务管理部于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汇总提交当期具体资产减值准备相关
资产核销情况的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核销。
  第十七条 为加强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刚性约束,对部分符合核销条件的事
项,须及时进行核销:
  (一)债务单位和被投资单位被吊销、破产重整、注销、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二)债务人死亡的;
  (三)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盘亏的;
  (四)因故被相关政府部门强令拆除的建筑物,因自然灾害灭失的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拟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制度》和《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核销
的管理制度》同时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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