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建设: 浦东建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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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完善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
规范、激励有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考核体系,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与可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家有关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政策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人员:
  (一)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
他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以下非特别说明,均简称董事,区别于本条第
三款所指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独立董事津贴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拟定薪酬方案,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具体
职责与权限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董事会负责审议薪酬委员会提交的薪酬方案及考核结果,其中董事薪
酬方案报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决定并向股东会说明,均
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薪酬管理
的具体实施、核算与支付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人力资源规划,支持
长期价值创造和核心竞争力提升。
  (二)绩效挂钩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公司整体业绩、个人履职绩效及目标责
任紧密挂钩,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
  (三)市场适配原则:在参照行业、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支付能力的基
础上,合理确定薪酬标准。
  (四)合规透明原则:薪酬管理的决策程序、标准与结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监管要求,并依法、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确定
  第五条 薪酬构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三部
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固定收入,参考同行业、同地区薪酬标准,主要
体现岗位价值、责任、能力和市场薪酬水平,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二)绩效年薪:是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直接
挂钩的浮动收入。
  (三)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中长期激励收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代发薪水。
  第六条 薪酬水平的确定
  (一)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计划、预算目标、行业对标情况,结合岗位
职责,分别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总额。
  (二)原则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
额的 50%,具体比例可由薪酬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
  (三)基本年薪按月平均支付。
  第七条 福利补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公务交通
补贴、通讯补贴等按公司统一标准执行。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实行固定津贴制,不参与
其他薪酬分配,独立董事津贴原则上按月支付。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薪酬委员会制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
批,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考核机构
  薪酬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制定
考核方案、监督考核过程和绩效辅导,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数据及述职情况等综
合评议初步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周期与内容
  (一)年度考核:以公历年度为周期,主要依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结合
个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任期考核:原则上以三个公历年度为周期,主要考核任期经营业绩目
标、战略发展指标及综合履职评价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支付
  绩效年薪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后支付,预留一定比例在年报披露后支付。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支付
  任期激励于任期结束的次年,经任期考核后支付。任期内可根据公司年度经
营情况预发部分任期激励,但每年预发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理论可计提任期激励总
额的 50%。如最终预发总额超出任期考核确定的应付总额,超出部分应当退回。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调整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相应调整,调整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组织架构调
整、职位和职责变化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视情况发放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一)因工作调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或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离任,
可按实际工作时间综合确定当年度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二)因个人原因辞职、本人过错致劳动合同不续签或解除等原因离任,以
离职时年度基本薪酬和福利标准为基础,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年度绩效年薪,不
支付任期激励。
          第五章 薪酬的扣减、止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 违规扣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对其当年绩效年薪和所属
任期激励予以扣减。
  第十六条 强制止付与追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其未支付
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及津贴,并有权对已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索。相关人员应在收到公司书面追索通知后 30 日内返还相应款项。此
追索权不因相关人员离职、退休而失效:
  (一)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公司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支付部分。
  (二)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和任期激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三)薪酬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予以追索的情形。
  第十七条   决策程序
  薪酬的扣减、止付与追索方案,由薪酬委员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履行公
司决策程序后执行。对上述方案涉及董事的决策,相关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制度解释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政
策或国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本办法应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批准与生效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规定与前述文件规定不一致时,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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