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 抚顺特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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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3月30日抚顺特钢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
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
具体构成。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并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并向股东会说明;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并决定董事的薪酬方
案,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处、董事会办公室等相
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月支付,津贴
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
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绩效
考核办法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
予发放薪酬。非独立董事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含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
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年度的基
本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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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整体考核完成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
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
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
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激励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
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在审议亏损年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特别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
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
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度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公司可以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
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公
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部门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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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
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五)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全额或部分追索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
收入:
  (一)因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公司财务报
告被追溯重述,且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行为负有责任的;
  (二)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过错责任的;
  (三)因履职不当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经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认定应承担责任的;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应追索薪酬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年度中间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按照本制度的
标准和流程确定。
  因公司经营发展的特别需要,选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时,其薪
酬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化薪酬水平合理确定,不受前款限制。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
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
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
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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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
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分别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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