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了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
展目标、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细化
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在兼顾公司的长远发展、
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三、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
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在制定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
决通过。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
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
经营业务。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形
势或 政策变化及时、合理地进行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
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