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分红决策机制,增强股东回报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
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
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四)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发展
规划及所处发展阶段、盈利能力、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及监管政
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公司目
前及未来的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结
构以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
资金需求而做出的股东回报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
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
或者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将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及资金支
出安排,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
项规定处理。
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
展要求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
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
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
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时增加分红
频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说明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等情
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以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并进行详细论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当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可以调整本股东回报规划:
或规范性文件,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进行调整。
五、未尽事宜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