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石股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0 21: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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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振石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石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涉外业务,当汇率、利率波动加剧时,外汇风
险显著上升。为有效规避和应对汇率、利率波动等对公司及子公司带来的风险,减少对
经营的影响,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子公司基于外币资产、负债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
拟在 2026 年审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本次交易不进行以盈利为
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二)交易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
高合约价值折合不超过 1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
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
证金等)不超过 2,100 万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但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三) 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基于对外汇、利率的套期保值,产品主
要包括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货币/利率互换掉期业务及相关期权交易等,交易场所包
括场内和场外。交易对方为经营稳健、资信良好、与公司合作关系稳定、具有外汇期货
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五)交易期限
  本次授权在交易额度范围内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期限为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授权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金融衍生品业务额度的议案》。
  为提高效率,董事会同意授权业务开展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根据有关规定开
展金融衍生业务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从事任何投
机性交易,但业务开展过程中仍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率走势与预期发生较大偏离,将产生相应市场判断风险。
及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可能引发相关管理风险。
或未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执行操作,可能产生操作风险。
套期保值合约无法正常履行,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保值业务,不开展以单纯盈利为目的的投机交易,并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优化调整操作
策略。
已开展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要求提交风险分析报告,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理政策及操作程序,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置程序等作出明确规范,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提高公司应对外
部风险的能力,防范生产经营中汇率、利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有利于保
障公司稳健经营。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具备系统的业
务风险控制体系,该业务风险整体可控。
  (二)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
—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列示和披露。
套期保值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
                             是    □否
计》适用条件
拟采取套期会计进行确认和计量                是   □否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实际生产经营业
务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
利交易。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
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苏海灵         唐加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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