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科材料: 《鑫科材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0 21: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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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
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审计委员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上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负直接责任。公司各职能部
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
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
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
等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
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第九条 相关信息在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披露之前,属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有义务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时间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充分披露
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结
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
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
投资者合理决策。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取足额坏账准备;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3)任何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向公司报告时。
  第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正处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
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控股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控股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
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部门、
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配合的义务,必须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
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
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
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给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
露遵循以下程序:
或审核临时报告;
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
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示且不需
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
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
字;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
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经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已披露信息材料的存
档和整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
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
司信息披露事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
事会(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
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
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
一归集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
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
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
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
  第五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
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
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
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并购、诉讼、仲裁及可能引起诉讼
或仲裁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
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定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经公司董事长审定
后,对外发布公告。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审计委员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当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门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报告总经理。
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
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执行
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上述人员和部门应
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
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
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
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
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
公开谴责时,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
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以临时报
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永安路88号;邮政编码:241006。
  第六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董
事会办公室电话及传真:0553-5847323,公司电子邮箱:ir@ahxinke.cn。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
核范围。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应按规
定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安徽证监局备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通过后的五个
工作日内,上报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将本制度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披露。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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