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
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 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
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
经营情况、战略规划情况、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公司稳定发
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其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同行业薪
酬水平相符;
(二)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小相符;
(三)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
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与行政中心、财务中心、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
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董事的薪酬方
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 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月支付,津贴
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
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 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薪酬;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
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 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薪酬,公司内部董事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经股东会批
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
据。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
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
水平。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的津贴(如有)按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按季度、年度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
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
要。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
(一) 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二) 通胀水平;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 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有冲突或者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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