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程志佳)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0 21: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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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5
年的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
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
本人2025年度履职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程志佳,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1989年6月起,先后任职
于哈尔滨三环化工厂、天润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哈尔滨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广西天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河杉建筑劳务有限
公司等;2023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4.2条
所要求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在履职过程中,本人始终保持客观独立的判断,维
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                                            情况
董事    本年应参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会
姓名    加董事会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的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程志佳    11     11    10    0    0      否       3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1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
认为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秉持独
立、客观、审慎的态度审议相关事项,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未提
出过异议,也无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召开1次提名委
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资格的议案》,未有无故缺
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作用。本人认为,专门委员会会议
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
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现场工作情况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出席、线上通讯等多种方式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及其他会议,并与公司管理层、责任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
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
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
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报告期内,本人实地走访公司多个生产基地及募投项目现场,并且实地走访
关联公司,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执行进展,了解公司的内外部
环境、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本人履职过程中,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本人的工作,充分尊重独立董
事工作的独立性。公司管理层与本人保持密切联系,使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
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
支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审阅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
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听取了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方法、人员安排、审计重点
等相关事项的汇报,并就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核查。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核,公司严
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法》的规定使
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
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的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听取投
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切
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规则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核,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关联
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价格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
关联方的利益,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 2025 年度的关联交
易事项不存在违规情形,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不存在重
大缺陷,能够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和审议内容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公司将房屋及建筑物
的折旧年限由 3-20 年变更为 3-40 年,将部分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由 5 年变更为
  此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其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
公允、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对已披露的财务数据的追
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职工代
表董事候选人资格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
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董事会并认真审核了有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议案,包括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归属、
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助
于激发管理层与核心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推动公司经营计划和业绩考核目标的实
现;吸引和培养对公司价值高度认同、对未来发展坚定预期的核心人才,促使员
工收益与贡献对等,增强员工与企业的粘性;建立股东、公司与核心团队之间的
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推动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
则,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全面关注
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
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与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的
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做出应有贡献,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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