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0 21: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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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并约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致
力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薪酬水平应契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并与外部市场接
轨;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应与岗位价值及所承担责任相匹配;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制度应支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须与绩效考核、奖惩及长效激励机制
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研究制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组织实施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审议其薪酬
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与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
露。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董事个人绩效或薪酬时,相关董事应予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
批准,并向股东会报告,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公司人力资
源部门与财务部门协助该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及日常发放管理。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会
审议。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获取其他利益。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所需的
合理费用。
 (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额外薪酬或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
依其所任职务、工作绩效及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相关规定,于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半年度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依公司相关薪酬制
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所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依照国家及公司有
关规定,代为扣缴以下项目后发放予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依国家或公司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或任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及绩效核发相应薪酬或津贴。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
予发放绩效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
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服务于公司经营战略,并
随公司经营状况变化予以动态调整,以适应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
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或职务变动。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报董事会批准,可设
立临时性专项奖励或惩处措施,作为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事假、病
假、工伤假或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依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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