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华域汽车”)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和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等活动,通过系统化、规范
化的方法,评价并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
现其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
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
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
率。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基础性制度、年度
审计计划、定期工作报告、重要审计报告等,监督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年度审计计划的实施情况,评价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成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有审计室,是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同时接
受公司最高管理层的日常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华域汽车审计室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
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
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
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
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
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
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
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
和控制。 对审计过程中的发现,内部审计人员可直接向企业管理层、审计
室主任汇报。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
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胜任。必须依法审计,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
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
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
下才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
护,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
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促成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并帮助董事会
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
华域汽车审计室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每季度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
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华域汽车审计室应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具体而言,内部审计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
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
约并有所保障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协助识别和评价重大风险问题,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必要
时,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
的案件进行调查;
(七)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
准确性;
(八)外部监管机构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华域汽车审计室组织实施华域汽车以及所属企业内控评价,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华域汽车审计室每半年开展重大事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华域汽车以及所属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财务资助(包
含委托贷出款)
、借款、担保、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固
定资产处置、慈善捐赠、签订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第十六条 华域汽车结合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统筹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华域汽车审计室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对企业领导干
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除了开展上述审计工作,审计室还需依据管理方面的需求,
开展专项审计。这类专项审计主要涵盖财务审计、基建工程审计以及其他
类型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和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九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如下权
限:
(一)华域汽车审计室可以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
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华域汽车审计室可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
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
作的华域汽车审计室具有同等的审计权限;
(三)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
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华域汽车审计室规定的
期限和要求,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
有必要,报经批准,华域汽车审计室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
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根据需要,华域汽车审计室可以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
关文件。如:公司其他部门、所属企业召开的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
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等。
(六)华域汽车审计室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
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七)华域汽车审计室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
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八)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
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
溯、延伸审计;
(九)内部审计可以直接受理公司员工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
滥用职权、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
其他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
(十)董事会保证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与内部审计进行秘密接触和向
其提供信息,而无打击报复之虞;
(十一)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以及个人的下列
行为,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二)华域汽车审计室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审
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三)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
料的单位或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华域汽车审计室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四)华域汽车审计室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
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
司管理层提出处理建议;
(十五)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
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审计
发现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华域汽车审
计室。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健全内部管
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华域汽车审计室对实际
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华域汽车审计室
推动相关部门进行系统性分析,修订或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制度漏洞,提
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举一反三,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二条 将审计结果纳入对被审计单位的年度考核、领导干部个人
的绩效考核指标。华域汽车审计室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
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
在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
制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
督的相关要求运用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及其
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经营、失职渎职等行为,按规定
移送责任追究、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的责任,
严肃责任追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
违规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等。以上处
理处罚可以并处: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华域汽车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
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应
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