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诺医疗科
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包含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包括《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本制度中
“关联交易”的含义及范围亦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根据《香港上市
规则》,关连交易是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
别交易(如《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界定),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
易所涉及的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
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
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依据《香
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从其更严格者适用;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
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等其他主体。公司关
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公司对应业务
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并向董事会秘书上报关联交易信息,配合
董事会秘书履行本公司需遵守的披露等义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并负责协调关联交易审批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人和符合《香港上市规则》
第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
负责人;
(七)由上述(一)至(六)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
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
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十一)公司与上述(一)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条(一)、
(二)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四));
(五)为与本条(一)、(二)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四));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董事。
第九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
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
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的董事、监事(如有)、最高行政
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
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自并合称
为“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
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
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
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姐妹
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
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
(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
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
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1)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2)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
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4)如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共同
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
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
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
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四)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
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或
(五)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六)香港联交所一般不会视中国政府机关为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
则》,中国政府机关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中央政府,包括国务院、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
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直属国务院事业单位以及国家部委代管局;(2)中国省级政府,包括
省政府、直辖市和自治区,连同其各自的行政机构、代理处及机构;(3)中国省级政府下一级
的中国地方政府、包括区、市和县政府,连同其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以上“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等有关术语和范围以经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中的
定义为准。
《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基本关连人士并不包括公司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
员、主要股东或监事。就此而言:
(一)“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收益相较于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10%;
(二)如有关人士与公司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连,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附属
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
(三)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 100%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会用作为计算基
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果,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公司所
提供的替代测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等,应及时向公司申报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信息。
公司关联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
(二)关联法人的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三)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类别的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上述信息定期更新公司《关联人清单》,将其报送董事会,
同时发送各相关部门。
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人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人,或已
被确认为关联人但不再符合关联人条件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确认更新。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包括交易及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
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上述(一)所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
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
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
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
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
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
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或
(九)《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关连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
同时遵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7 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香港
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同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
第十六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七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
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批。
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
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公司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于
《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是属于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关
连交易还是非豁免的关连交易,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
准程序(如适用)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下列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
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
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
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
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
息。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
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
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
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
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
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
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除非获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豁免,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或者十七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
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上述规定累计计算并审议及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十二个月内进行或完成,
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应当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
于该等关连交易在合并后所属交易类别的关连交易规定。如果关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而合
并计算该等收购会构成一项反收购行动,该合并计算期将会是二十四个月。在决定是否将关连
交易合并计算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 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的人士进行;
(二) 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司(或某公司集团)的
证券或权益;或
(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
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
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
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
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
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
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
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
解决。
第二十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出具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
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
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
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与有关该关联
事项相关的决议无效,须重新表决。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生品种、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计算披露或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金额,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
章程》关于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三十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协
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关联交易执行
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
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
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
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
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三)至(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
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
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
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
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
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
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
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
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高于”、“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港联交所主板
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