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形的说
明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凯睿星通信息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89.49%的股份,同
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截至本议案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未发现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被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