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0 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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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客观反映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
与责任,切实激励公司董事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体现高级管
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薪酬、津贴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以《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遵循与公司发展
规模、个人具体职务、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表现等相匹配的原则。
公司可综合宏观环境、行业变化、公司经营业绩等相关情况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调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和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20 万元(税前)
                          ,不参与公司
内部与经营挂钩的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5 万元;
  (三)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为固定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如有)三部分,且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固定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四)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以职工
身份领取相关福利时,根据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及绩效管理规定等制度
发放。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具体比例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等确定,绩效
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
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和薪酬进行调整,董
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董事薪酬情况并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
董事会决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总经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考核建议。考核
项目选择能够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发展前景的重要指标,可以以销售
量、销售收入、毛利率、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重点工作等为考
核指标,具体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际应用为准。
  公司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
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班子的年度业绩经
营情况,可计提超额业绩奖励,计提标准上限为超出净资产收益率目
标以上部分的 15%,具体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确认。
  业绩超额提成奖金的分配,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长批准后
执行,分配范围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和津贴为税前金额,由公司统一代扣并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董事在 15 日前(含 15 日)经批准聘任的,津贴自批准
任职当月起计算;在 15 日后经批准聘任的,津贴自批准任职次月起
计算。
  董事辞职或者离任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津贴,超过半月的
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月的不予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
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
何一种,则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不予发放薪酬、津贴,并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
的追索扣回程序: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为促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为其购买履职保障相关保险。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与最新
发布的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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