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版)
目 录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人福医药”)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强化各单位内部审计机
构和审计资源管理,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能力,提高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与效率,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等执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福医药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坚持党对内部审
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人福医药党委的领导下,构建集
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福医药及人福医药下属全资公
司、控股公司、受托管理的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
工作。对参股公司审计监督,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
权限行使审计权力。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人福医药各单位
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
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各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
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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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为:独立性原则、客
观性原则、保密性原则、职业谨慎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
与效益原则、监督与服务原则。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各单位总体
规划和战略部署,对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内部控制进行独
立审查和评价,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通过内部审计工作监督
各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化解经营过程中
相关风险、促进各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推进决策有效执行,
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内部审计执业规范和
本制度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
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
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强化内部监督协同机制建设,
加强与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战略投
资、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同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与
追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打造内部大监督格局,促进企业
内部管理依法合规。
第九条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制
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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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福医药:指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二)下属单位:指人福医药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
受托管理的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
(三)各单位:指人福医药和人福医药下属单位;
(四)上级单位:指对本制度具体条款所涉主体有管理
权的单位;
(五)内部审计机构:指各单位设置的、负责本单位内
部审计工作的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六)内部审计人员:指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中专职从
事审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下属单位中
专职负责本单位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 人福医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设立
内部审计机构。人福医药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
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人福医药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按照人福医药
规章制度履行审批流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计划、定期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人福医药审计部负责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
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推进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统筹
审计计划、调配审计资源、指导审计项目实施、以及开展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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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质量评估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
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知识、技能及应有的职业审慎。各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
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
展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继续教育等,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
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各下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内部审计机
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下属单位内
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各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
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接受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
人)的领导,同时接受人福医药审计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应
向人福医药审计部报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第十七条 人福医药审计部可根据监督管理需要,统筹
调配使用各下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各下属
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业务需要,除涉密事项外,
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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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审计经费,
应当列入各单位预算,由各单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
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
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
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并做出显著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单位规章制度规定,
建立健全人福医药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优化完善人福医药内
部审计工作体系,推进并督促落实人福医药党委、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决策部署;
(二)制订人福医药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编制年
度内部审计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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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跟踪、督导下属单位年度审
计计划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对人福医药各单位的经营管理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经营目标审计、业务流程审计、财务收支审计、
资源利用与效益评估、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的执行
情况及效益等;
(五)组织对人福医药各单位重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全过程或关键节点的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决策、
工程预算、招投标、合同管理、设计变更、竣工结算、项目
后评价及造价咨询服务等;
(六)根据上级单位及人福医药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要求,对各下属单位企业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开展任
中或离任审计;
(七)制定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认定标准,督促、检查被
审计单位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工作;
(八)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九)配合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开展
工作,提供必要的审计资料和支持,并监督落实整改意见的
执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人福医药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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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参加各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保质保量报送战略规划、
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
务收支等审计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
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战略规划、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
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有
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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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各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表彰
建议;
(十二)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
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
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等行为,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予以处
理。
(十三)法律、法规和人福医药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本单位党组织、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
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
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福医药审计部应当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单位
内部审计机构要求上报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
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及其他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科学立项、关注重点”
的原则,围绕人福医药重点工作,聚焦核心产业、重点单位、
重点业务领域、重要经营环节风险管控需求确定年度审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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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计划。人福医药审计部应综合考虑人福医药及下属单位审
计需求、审计项目的协同性,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
审计计划报经人福医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可根据具体审计任务的要求
和实际情况分别采用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的方式。根据工
作需要,可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审计以及采取其他审计形
式。特定事项经批准,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其他专业人士协
助审计。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成立审计项目组,实行项
目负责人责任制,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前,应调查、了
解、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评估审计风险并制定应对
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基本
情况的分析、审计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管理需求编制项目审计
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应在实施审计前 3-5 个工作日,
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审
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主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者本人,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
门。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应按审计通知要求做好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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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项目启动前,审计项目组应与被审计单位
召开项目启动会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宣读审计通知,并说明
本次审计的审计时间、审计工作安排及需要被审计单位配合
的事项等;被审计单位介绍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审计准
备情况等;做好项目启动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
位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
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五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
就工作进展情况、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进行沟通,并根
据情况予以指导。
第三十六条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项目组应与被
审计单位管理层充分讨论、沟通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形成
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组应当征求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
按要求做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实行分级复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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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正式发文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将
审计报告连同《审计整改检查附表》按照《人福医药审计问
题整改跟踪管理办法》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
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内部审计机
构应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
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人福医药档案管理规定及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编号存档,根据
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的责任制度严格管理,定期移交公
司档案室统一保管。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四十一条 查阅、借用或复印审计档案应当履行审批
流程。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
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
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
问题和线索,应及时移交本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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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追责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
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
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被审计单位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
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拒
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集团等上级单位或者本单位
内部规定、侵害本单位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内部审计执业规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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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等上级单位及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
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集团等上级单位或者本单位
内部规定、侵害本单位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
求,存在拒绝、拖延整改等情形的,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追究相关管理办法移交各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构,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福医药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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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人福医药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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