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0 19:09:4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海利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
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
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披
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湖南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
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
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
              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
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 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
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
任。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信息披露的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的日常工作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
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部门或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某一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要求有疑问时,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
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六)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
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
信息披露。
  (七)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湖南证监局。
  (八)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在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代行其
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
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
披露的信息。
  (四)出任子公司董事或总经理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子
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担保、重大合同的签
订及执行、资金运用及资产处置情况、盈亏情况以及涉及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
资金运用及资产处置情况和盈亏情况,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责成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
对照第二十条之信息披露的内容,如有所列事项发生,应立即
向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公司股东、
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
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
关事项发生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
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资金运用及资产处
置情况和盈亏情况,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报
告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的具体组织及起草编制,提请董事会
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在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立即按照公司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得知应披露信息时,应立即报告董事
长,或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程序性审查并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
  重大事件发生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通报给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并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应当履行未公开信
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撰写;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准备
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事项时,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九条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当经过董事
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在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应当提示取消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对是否披露事项
把握不准时,应及时报告详细情况,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章 信息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进行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
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情况告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
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保密措施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
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公司进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
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必要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加以
解释和澄清,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湖南证监局。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悉人员未按保密制度规定
提前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未按规
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应视情
况予以相应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未披露信息保密法定责任外,
各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承担本分子公司或本部门未披
露信息保密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责任按上条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部刊物或其他媒体中不应包含未公
开披露的股价敏感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实物和电子文
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第五十五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
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
料,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
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 五 十 八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违反本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免除公司给
予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六十条   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
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
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
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级管理人员;
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
持续发展报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湖南
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湖南海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