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鲁恒升: 华鲁恒升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郭绍辉)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0 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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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郭绍辉)
的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根据《公司法》《证劵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本人积极出席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及上述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通过现场调研、查
看资料、电话沟通等方式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关联交易、项目建设
等情况,审慎、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按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
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利益,保障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将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郭绍辉,应用化学博士。2011 年 9 月至 2021 年 9 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任教授、副院长。2022 年 5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
及近亲属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也未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具备独立董事所应具有的独立性,不存在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等相关会议情况
时间大约在 24 天。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会议名称   本年应出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参会方式   投票
              席(次)   席 (次)     席(次)   (次)            情况
                                                     全部
                                                     同意
      薪酬与考核                                   1 次现场, 全部
      委员会委员                                    3 次通讯 同意
                                                     全部
                                                     同意
      独立董事专                                          全部
      门会议                                            同意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协助本人了解掌握公司相关信息。在
会议召开之前,本人通过实地调研、电话沟通等方式,对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
详细了解,并就关注的问题与公司内部董事、管理层、董事会秘书等进行了认
真沟通,在此基础上,本着独立客观的态度、公正审慎的原则行使表决权。特
别是对公司董事会补选董事、高管薪酬、公司经营与发展、项目建设、定期报
告、关联交易、财务方面的相关事项以及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最大限度
地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建议,保证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在专业委员会中履行职责情况
  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
期内,针对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及其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表示同意,
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针对高管薪酬、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回购提出了方案
建议,在加强公司薪酬管理与业绩考核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公司投
资建设气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进行审议并表示同意。
 (三)对公司调研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了两次调研活动。
  (1)3月27日,利用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时间,对公司本部进
行了现场调研,对公司法人治理、生产运营、安全环保、技术创新、项目建设、
发展规划、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对公司后期发展规划表示赞同。
  (2)9月21-25日,公司组织对华鲁恒升(荆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
州恒升”)及同行业企业进行调研,主要调研了荆州恒升一、二期厂区及配套
工程(煤港码头、石化码头)、恩施市化工园区、利川市页岩气矿、恩施恩威
胶业有限公司、湖北宜化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充分了解控股子公司后期规划、
项目推动以及配套工程对企业发展的保障情况;了解相关化工园区的整体布局
和产业政策;对相关企业的产品性能、生产工艺、技术研发、市场状况等情况
进行深入交流;通过与同行业的交流,进一步了解了当前企业转型、市场环境、
原料供给、生产运营、技术研发、产品结构等相关信息,加深了对公司后期发
展规划的理解,肯定公司发展思路,赞赏公司为应对当前经济环境而采取的一
系列强有力措施,为公司在当前市场景气度偏低的情况下取得的经营业绩感到
欣慰。
  通过上述调研,本人赞同公司经营理念和后期的产业布局,对公司未来发
展充满信心。
  三、公司对本人履职保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长、其他董事、管理层、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管理人员与本人保持了有效沟通,可以及时、充分了解公司董事会补选董事情
况、任职资格事项、高管薪酬、发展规划、在建项目进展、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等情况,并能够取得相关做出独立判断的材料。同时,在召开董事会及
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信息,为本人履职提供
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有关人员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不存
在拒绝、阻碍或隐瞒、无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的发生。
  四、本人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提名委员会履职
 (1)补选非独立董事事项:本人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
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补选独立董事事项
  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候选人有《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本人认为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具备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有的独立
性,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
  (1)报告期内,针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预留授予第二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以及回购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审议,本人
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报告期内,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年薪及激励制度》的
有关规定和 2024 年生产、经营、发展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 2024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兑现方案。认为 2024 年度公司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
准,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同意兑现方案。
  (三)战略委员会履职
  报告期内,对公司投资建设气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
实施该项目有利于企业推动本质安全、节能降碳、效益提升、绿色高质量发展。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签订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及预计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本人认
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公司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行为。同时公司依据其它存续期内的关联交易协议,预
计与相关关联方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合理、必要的,体现了诚信、公
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
规划。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同意该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董事会决策的收购事项。
  (七)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八)利润分配、股份回购等投资者回报情况
  对《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部分股份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对上述分配预案及回购方案表示
同意,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法人治理及规范运作
  报告期内,公司对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废止并重新制
定,取消监事会,同时编制了《2024 年度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
本人认为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实际情况,能持续规范公司管理,对此
表示同意。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公司信息披露人员能够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制度等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
应披露事项及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连续 11 个年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评价为“A”表示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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