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6-016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担保事项概述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子公司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崇达”)、大连崇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电
子”)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于近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以
下简称“工行大连长兴岛支行”)签署了担保合同,为子公司与银行发生的授信
业务提供信用保证。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为珠海崇达提供综合授信额度 1 亿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本次授信业务提供全额信用担保;大连长兴岛支行为大连电子提供综合授信额度
其他股东孙利刚就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已与孙利刚签署反担保
合同。
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为珠海崇达、
大连电子提供不超过 175,000 万元、5,000 万元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使用有效
期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情况下,在珠海崇达、江门崇达之间调剂担保额度,调剂后珠海崇达的担保额度
为 185,00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 2025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
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5-028)、《关于在子公司之间调剂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被担保方为珠海崇达)
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
方式确定:
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
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
公司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
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
公司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 1 亿元,大写壹亿元),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
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
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
担保权益的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
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
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公司承担担保责
任的范围。
(二)公司与工行大连长兴岛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被担保方为大连电子)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
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银行根据主合同之约
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
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银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
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
期之次日起三年。
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
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
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
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已审批的有效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605,610 万元(含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的有效担保额度 542,000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三德冠及其子公司的
有效担保额度 63,61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5.11%。
子公司实际使用银行授信余额为 122,165.13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
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7.03%。由于担保义务是在子公司实际发生授信业务(如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贷款等)时产生,因此公司实际需承担担保义务的金额为
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事项。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