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3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
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十七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2025 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
超过等值人民币 226.2 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
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4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和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 2025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中
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形
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9.77 亿元。同时,固安
云谷以其评估价值约为 31,175.56 万元的自有专利为上述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与
中国银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其评估价值约为 48,873.84 万元的机器设
备为上述业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与中国银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
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固安云谷与中国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
署具体的业务合同并提交相关资料。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
固安云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 85.09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
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 98.21 亿元(其中占用 2025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
为 67.77 亿元),本次担保后固安云谷 2025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45.23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
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2025 年 9 月 30 日/2025 年前三季度
总资产 2,622,060.15 2,571,694.20
总负债 1,446,772.11 1,541,117.35
净资产 1,175,288.04 1,030,576.86
营业收入 494,939.28 357,130.56
利润总额 -239,853.63 -145,201.57
净利润 -229,681.04 -144,708.16
注:2024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 25.65%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
持有固安云谷 79.38%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固
安云谷 46.27%的股份。经查询,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
《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玖亿柒仟柒佰万元整。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五、《最高额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
《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
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977,00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
玖亿柒仟柒佰万元整。
第四条 质押物
评估价值约为 31,175.56 万元的自有专利。
第五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
人进行支付,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第六条 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质权自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六、《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
《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
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977,00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
玖亿柒仟柒佰万元整。
第四条 抵押物
评估价值约为 488,738,413 元的机器设备。
第五条 担保责任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
权人进行支付,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在本合同第三条
规定的最高额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 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
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权益的比例为 79.38%。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
控股,但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均能有效控制,风险
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权属清晰,经营
状况稳定,虽然固安云谷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
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56,923.88万元,占
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6.6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
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99,3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九、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