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万恒: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0 18: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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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贞东律师、于璇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
会决议》;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辽
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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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查上述文件的过程中,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件;
不存在任何可能误导的情况,且该等资料、文件之副本、复印件及电子文本均与
正本或原件相符和一致;
完整的;
有效并经合法授权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召开了第
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上刊载了《辽宁时代万
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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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络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
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
湾街 7 号辽宁时代大厦 1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玉昌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111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5,774,18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532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为2026年3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
司聘任的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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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其中:选择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根据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网络投
票表决结果统计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45,636,985    99.9058   123,602         0.0847   13,600        0.009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经办律师:
张贞东
于璇聪
负责人:
王恩群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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