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0 18: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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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
发出通知(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下午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 308 号福达合金会议室举行。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3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权的公司股份 34,588,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5.5371%。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
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348,9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28,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719%。
  中小股东同意 613,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28,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082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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