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关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所列
示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含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同意确定以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