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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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及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对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制是指根据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难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确定其
年度薪酬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四条 实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的原则:
(一)以公司制定的战略目标为导向,着力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坚持年
薪收入与业绩考核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二)以岗位价值贡献为基础,合理分配差距,坚持年薪收入分配的效率与
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三)以公司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落实健康发展观,坚持年薪收入分配的短
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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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和保险
福利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实际管理职务、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根据年
度经营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和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
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四)保险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部分后,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公司可以减少
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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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
绩联动要求。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不低于 7.5 万元/人/年。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不单独领取薪酬,以其实际在公司的任职领取薪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明确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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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
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
则》的有关工作要求,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董事、特定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
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追溯
适用至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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