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升药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0 17: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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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
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
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
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体现
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二)责、权、
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三)长远发
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
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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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方案,根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提供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有关测算依据等。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
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
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后按月发放。如基本薪酬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差不
超过 10%,则无需重新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公司应当确定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八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
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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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及个人业绩完成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三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
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扣减其薪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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