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人福: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3月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0 17: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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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3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股东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规定,结合《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或“公告”,指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
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一项持续责任,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应
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
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所有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揭
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
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
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
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
二节所列的事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
的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报告期内重要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
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
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件时,还应注意以
下事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
况;
     (三)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主流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
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信息披露的类
型遵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系列指引、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等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
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
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
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另一联络人。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报告和文件,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
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有权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并列席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公司或者
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
式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
及时进行书面答复且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承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
并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
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制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
配合和协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
告的披露时间,经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协商后,报
董事长同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
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内容(财务报表
及附注)的起草,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
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在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
达各位董事审阅;
  (九)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如下:
  (一)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披露信息的文字起草工作,依
据拟披露信息内容及要求撰写所需资料清单,提交相关部门以明
确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各部门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收集有
关信息并形成书面资料,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三)不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核或
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公开披露。
  (四)须经董事会审议披露的拟披露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根
据相关文件、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
拟定议案、通知及相关支持性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
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须经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在股东
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及股东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五)拟披露的信息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相关决
议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公开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
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
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义
务需要,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
件),明确相关事项认定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理由,并完整、
准确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
表》进行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审批;
  (四)董事长签字确认;
  (五)相关文件归档。
  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
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
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等;
     (四)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五十八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
相关部门要持续跟踪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但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国家秘密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
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
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
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现上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
照《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记录、保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至少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实行电子及实物存
档管理,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
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并在财务信
息披露前执行相关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应按照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
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
保密协议。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
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
责任;情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
事的职务;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其予以
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
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
事的职务;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务;
  (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
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公司
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情况严重或拒不处理
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下: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
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七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
时亦同。原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实施细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有关内容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件类型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类型
              ()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
   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国家秘密或商
业秘密的理由及披露可
  能产生的影响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有)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   □否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审批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审批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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