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电气: 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0 17: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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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35       证券简称:中科电气           公告编号:2026-011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
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
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
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香
港)”)、中科星城苏哈尔新材料科技(自贸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
苏哈尔”)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5 年 9 月 15 日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上述子公司间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
(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分配到各子公司的
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
中科星城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
公司或上述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
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48)。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玉屏支
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以下简称“农
业银行宁乡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
下简称“长沙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
销担保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详
情如下:
保证,本次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保证范围:贵州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贵州中科星城和
公司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
等农业银行玉屏支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农业银行玉屏支行与贵州
中科星城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
务被农业银行玉屏支行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农业银行玉屏支行确定的主合同项
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 60,750 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
的债权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农业银行宁乡支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湖南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湖南中科星城和
公司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
等农业银行宁乡支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农业银行宁乡
支行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农业
银行宁乡支行与湖南中科星城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
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
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农业银行宁乡支行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农业银行宁乡支行确
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
  保证范围:最高债权数额内债权本金形成的全部债务如借款本金、承兑汇票业务项
下的敞口金额、保函项下的金额、信用证项下的金额、湖南中科星城在金融衍生产品交
易文件项下的所有债务、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兑付的本金、债券本金等,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利息、借款利息、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支付的利
息、债券利息等,湖南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罚息、复利、罚金、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长沙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执行/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
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税费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
利息以及其他相关合理的费用等。即使全部债务金额超过最高债权本金数额或者相关利
息、费用形成的时间在最高额债权确定之后,公司也要对超过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最高额保证合同》所
对应的主合同可以有多份,当不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各有不同时,就每笔主合
同项下的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6,000 万元。
  保证范围:兴业银行依据主合同约定为云南中科星城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
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云南中科星城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
(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兴业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最高额保证
合同》起算前兴业银行对云南中科星城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兴业银行为云南中科星城办理
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云南中科星
城拒付、兴业银行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兴业银行对云南中科星城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
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兴业银行对云南中科星城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保证期间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
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
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兴业银
行与云南中科星城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
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兴业银行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兴业银行向云南中科星城通
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
为兴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兴业银行为云南中科星城提供的
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保证范围: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云南中科星城提供的贷款及
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
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
的到期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止。
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云
南中科星城违约而给中国银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
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中国银行有权就所涉主债
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
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发生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881,920 万元;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实
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 0 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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