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6-012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76,271.21
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比例为 52.49%。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已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请投资者注意担保风险。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概述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04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05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或
等值外币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引进飞机、飞机预付款、项目建设、购买航
材、设备采购、日常运营等事项;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夏维修”)担保额度为 5 亿元;对全资子公司华夏云飞融资租
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云飞”)及其全资子公司云飞飞机租赁(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飞租赁”)担保额度合计为 10 亿元。上述担保额
度不含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
的担保余额继续有效),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召开日期间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
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
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议案》,同意在担保总额度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对华夏云飞及其全资子
公司云飞租赁的担保额度由 10 亿元调增为 11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夏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公司对云飞租赁的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以下简称“工商
银行长宁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0100100026-2026 年长宁(保)字 0105 号的
《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工商银行长宁支行与云飞租赁订立的编号为 07266000
同日,公司与工商银行长宁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0100100026-2026 年长宁
(保)字 0106 号的《保证合同》
,约定公司为工商银行长宁支行与云飞租赁订立
的编号为 07266000016 的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72,937,666.00 元(人民币壹亿柒仟贰佰玖拾叁万柒仟
陆佰陆拾陆元整)。
前述两份《保证合同》签署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云飞租赁的担保余额为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云飞租赁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33,604.15 万元(含本次两
笔担保共计 34,587.53 万元),公司对华夏云飞和云飞租赁尚余可提供担保额度
合计为 11,901.47 万元。
(二)公司对华夏维修的担保进展情况
同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以下简称“工商
银行重庆两路口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0310000213-2026 年两路(保)字 0038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工商银行重庆两路口支行与华夏维修订立
编号为 0310000213-2026 年(两路)字 0082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主合同
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5,000.00 万
元(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前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担保余额为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华夏维修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42,667.06 万元(含本次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担保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
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
促进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与工商银行长宁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工商银行长宁支行的合同编号为 0100100026-2026 年长宁(保)
字 0105 的《保证合同》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
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
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
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
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
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
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
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适用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处
理。
(1)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盖章(单位适用)之日起生
效。
(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
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
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4)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
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长宁支行的合同编号为 0100100026-2026 年长宁(保)
字 0106 的《保证合同》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
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
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
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
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
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
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
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适用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处
理。
(1)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盖章(单位适用)之日起生
效。
(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
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
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4)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
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四、公司与工商银行重庆两路口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
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
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
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
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
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盖章(单位适用)之日起生
效。
(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
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
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4)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
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76,271.21 万元,均为公司对全
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4 年 12 月 31 日)
的比例为 52.49%。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字 0105 的《保证合同》;
字 0106 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